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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2023年度江苏省镇江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24/06/13 作者: 专卖店渠道

  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江苏省镇江市知识产权和商标战略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处理的诸多案件中遴选出2023年镇江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基本案情】日照岚山永盛橡塑有限公司是名称为“割草机刀片(二)”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于2018 年1月9日取得授权,至今合法有效。

  2023年8月8日,日照岚山永盛橡塑有限公司就丹阳市某五金塑件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丹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丹阳市知识产权局立即立案受理了请求,成立了合议组展开了行政调解工作。经现场调查、技术比对,合议组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日照岚山永盛橡塑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执法人员在细致了解该起专利侵权案件的前因后果后,充分考虑到请求人赴丹阳本地维权的时间、经济等成本,在审理过资料符合立案条件后快速处理,当天上午立案、下午现场调查取证,在事实确凿的基础上,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

  由于该案被请求人法律知识较为淡薄,在对被请求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的同时,知识产权部门向其普及专利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帮助被请求人对涉案事实有正确的认识,打消顾虑顺利开展调解。随后,协助双方当事人设计出合理、可行、利益均衡的调解方案,并不断调整调解沟通方式,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快保护”优势,从请求人递交请求书到立案再到组织调解最后结案,仅用时2天,创下了专利侵权行政调解最快记录。

  专利权人投诉了当地4家侵权企业,均达成调解协议,快速有效、最低成本地化解了一次群体性专利侵权事件,及时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知识产权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茶叶销售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大厅内有标着“金山翠芽”的茶叶在售,经现场鉴定,涉嫌侵权。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这批茶叶的进购地润州某茶场,在生产车间内发现了标有“金山翠芽”的茶叶包装。

  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对地理标志管理机构和商标使用单位做调查走访,同时开展跨区域“外调”,联合常州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包装厂做出详细的调查,开展从包装—生产—销售的全范围调查,厘清了案件涉及各主体间关系。

  经查,“金山翠芽”注册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是镇江市茶业协会,将其授权给镇江金山翠芽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翠芽公司)使用,金山翠芽公司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常州某印制厂负责“金山翠芽”茶叶包装的生产印制。

  润州某茶场作为当事人,是涉案地理标志管理机构镇江市茶业协会的成员,也是“金山翠芽”茶叶的定点销售商。当茶叶销售店向润州某茶场求购“金山翠芽”茶叶时,茶场便向常州某印制厂索要了一批标有“金山翠芽”的茶叶包装袋。取得茶叶包装后,润州某茶场在生产车间内进行涉案侵权茶叶的生产和包装,并将15盒标有“金山翠芽”的茶叶销售给茶叶销售公司。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润州某茶场侵犯了“镇江金山翠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被处以行政处罚;常州某印制厂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被处以行政处罚;茶叶销售公司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产品,但考虑其满足商标侵权免责条件,责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典型意义】案件中,销售店、茶场以及包装厂均侵犯了“金山翠芽”地理标志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案件中注重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和跨域交流合作,进行了全链条的查处,形成了从包装—生产—销售的全方位打击。

  该地理标志侵权案件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区地理标志产品,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同时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有利于推动地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一体化发展。

  【基本案情】2022年2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现镇江高新区某书店向校园内销售侵权盗版高校教材,对该案立案调查同时,将案件移送镇江市公安局。

  经查,2020年以来嫌疑犯夏某某、毕某某通过中间书商,从湖北武汉夏某鹏、彭某某等人处大肆订购盗版教材,向在校大学生销售盗版书共200余种、12万余册、涉及38家出版社、涉及学生42000余人次。专案组先后在江苏、湖北两地抓捕嫌疑犯28人,其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人。捣毁印刷、装订、仓储窝点6处,现场扣押盗版高校教材10.5万余册、生产印刷等设备10余台、造假PSI模板2550张,经营额码洋价600余万元,涉案码洋价1885余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指导丹徒公安分局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侦查。由于该案涉及在校学生人数多、范围广,被宣传部、公安部、文广旅、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镇江经开区检察院迅速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夯实证据链条,围绕查清犯罪组织架构、资金流向等问题引导公安补充完善版权鉴定、盗版教材册数认定等证据材料,并加大追逃追赃力度。

  2023年9月22日,镇江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撤销他案判决,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12万元;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4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4万元。夏某某、毕某某提出上诉,2024年1月28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青年强,则国家强。大学教育是培养青年全面认知世界、提升改造世界能力的摇篮。复制盗版高校教材并出售给在校大学生,不仅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还会造成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受损,影响在校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应当从严打击。

  本案系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印刷发行局、反非法反违禁局等联合挂牌督办案件。夏某元、毕某银等人复制发行百余种盗版高校教材共计两万余册,涵盖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用书,侵犯著作权人数众多,案涉学生数量和金额亦较大,性质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差。案件办理中最大限度地考虑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违法来得到的、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准确评价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净化了高校青年的受教育环境。

  【基本案情】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第4076309号“沃得”、第6059368号“沃得”、第 6532536号“图片”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公司生产包括“锐龙”“巨龙”“皓龙”联合收割机、“沃得奥龙”拖拉机等多种大型农业机械产品。这一些产品多次被评为江苏名牌产品、镇江名牌产品、中国农机行业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奖等多个奖项。案涉“沃得”商标被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

  被告保定某农业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某云计算有限公司、李某某在淘 宝开设多家店铺销售农机玻璃及配件,并在多个商品链接标题及页面标注“沃得、沃德、沃得锐龙、沃得奥龙、沃得钢化玻璃、原厂全新”等字样及图形标识。

  原告的企业名在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被告河北玉征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保定某农业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沃得(集团)有限公司为原企业名进行登记,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名称完全一致,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保定某农业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保定某农业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同行竞争者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40余枚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余被告为被告李某某操控下为达到攀附原告商誉为目的而实施侵权的工具和载体,李某某对于上述公司实施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典型意义】被告不仅在淘 宝店铺中突出使用与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还在多个商品类别及服务中批量恶意注册与原告权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导致原告一定要通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宣告无效乃至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出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扰乱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许某某、庄某某等人未经“ROLEX”(劳力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合伙在广州市番禺区等地租赁仓库,采购未打标识的国产手表机芯,委托侯某某等人拆解机芯并刻印“ROLEX”标识,向蔡某某等人采购刻有“ROLEX”标识的手表表带、表壳等零配件,雇佣曾某某等人组装,并进行质检和封包后,销售给汪某某等一级代理,后销售给余某某等二级、三级销售代理,利用互联网平台广告引流等方式来进行宣传,组建销售微信群对外销售。上述人员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3万余元至3.32亿余元不等,违法来得到的为人民币5万元至2075万元不等。

  2021年2月19日,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接到多起市民购买到假冒劳力士手表的报案后,以余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镇江市经开区检察院依托与公安机关共建的知识产权侦诉协作办公室多次介入侦查,从链条最底端销售者的交易明细、采购订单、物流信息、微信用户层层分析,全面追查上下游犯罪,同时深挖源头,实现全链条全覆盖打击。

  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镇江经开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对许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2023年6月至7月,镇江经开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万元,庄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5年7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至1200万元不等,部分适用缓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侦诉协作机制的作用,围绕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注重深挖上游犯罪线索,成功追溯侵权产品的零配件供应商、制假者,实现“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该案中,制售假层级明确、涉案人数多,分工细致,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考虑团伙成员的参与程度、犯罪行为、违法来得到的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侵权对象为国际知名注册商标,假冒手表销售至全国29省、市、自治区,犯罪数额高达3.32亿余元,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对中外知识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2023年6月,镇江经开区重点企业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经开区公安分局报案称,公司在专利检索网站上发现两项碳纳米管催化剂制备工艺的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内蒙古某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发明人为“王某锐”“王某云”。两人均为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人员,供职期间掌握了公司上述两项碳纳米管催化剂的配方及制备流程等技术秘密,并在离职时私自带出了公司。经开区公安分局在市局食药环侦支队的指导下对该案迅速立案侦查。

  经查,2019年9月嫌疑犯王某锐离职后入职湖北某高科,并将含有某技术公司技术秘密的文件发给陈某、王某云。2020年8月王某锐入职福建某公司,并将相关文件发给嫌疑犯贾某举。2021年1月,王某锐在王某云的引荐下入职内蒙某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其将从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带出的催化剂配方及制备流程发给嫌疑犯田某等人用来生产。2021年10月,王某锐在内蒙古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将此前获得的文件发给生产经理郝某。2021年8月,嫌疑犯王某锐、王某民在内蒙古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前已实际进入该公司工作,入职后嫌疑犯王某云是该公司CEO,他在明知嫌疑犯王某锐、王某民掌握镇江市江苏某科技公司的商业机密的情况下,让嫌疑犯王某锐、王某民根据掌握的该科技公司商业机密撰写专利,并安排嫌疑犯王某民具体负责撰写专利交底文件稿,后交于嫌疑犯王某锐审核。嫌疑犯王某民遂按照其擅自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带出的某催化剂的配方及制备流程以及从嫌疑犯田某(另案处理)处得到的某催化剂的配方及制备流程撰写专利交底文件,后嫌疑犯王某锐审核后将该交底文件交由专利代理事务所用于申请专利。内蒙古某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了2项发明专利。

  这2项专利对应的正是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的2个系列碳纳米管催化剂的制备工艺。

  【典型意义】高新技术企业商业机密受窃受侵害现象现如今已经越来越常见,核心技术人员违规跳槽屡见不鲜,并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商业机密行为。

  该案侦办期间,江苏某科技公司创始人深刻感受到了我市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和措施力度,深刻感受到了我市优良的营商环境和公正的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2023年4月,丹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线索,称丹阳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玉米品种。随后的执法检查中,在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案玉米品种。

  丹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经营者吴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吴某某承认销售过3种玉米品种,并陈述了进货渠道及销售情况。

  依据农业农村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之规定,玉米为主要农作物,属于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丹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3年4月19日予以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丹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吴某某立马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罚款2万元。该种子店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典型意义】种子被称为农业的“芯片”,种业振兴意义重大,对于农业现代化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种业振兴离不开创新驱动,而知识产权保护是种业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事关农业科学技术自立自强。近年来,随着新修订的种子法的贯彻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形成一套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行为的组合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违法案件,虽然货值金额不大,但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存在假冒伪劣产品的隐患,本案对于规范种子经营主体经营,打击假冒伪劣,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4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从镇江经开区某物流园仓库发货的某品牌防晒霜,使用后体感不佳,怀疑是假货。7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库内存放的448盒某品牌防晒霜,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为杭州市临平区,其开设的网店与镇江经开区某物流园仓库签订仓储仓配服务合同,某物流园仓库作为仓储仓配单位,为当事人代为发货。2023年3月24日至7月5日期间,当事人通过某物流园仓库分17次,发货5015盒某品牌防晒霜,4567盒已销售完毕,涉案货值79.7万元。

  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侵权防晒霜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8日,镇江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镇江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对该案在进一步侦查处理。

  【典型意义】本案中,涉案产品发现地是仓储仓配单位,专门为淘 宝、拼 多 多、抖音等平台网店承担仓储仓配服务,属于新兴发展行业。随网络交易的深入发展,仓储仓配行业近年来快速地发展,当前法律层面对该行业监督管理、执法、处罚尚无明确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该案后,拟对仓库经营者及仓库所有权人发放行政指导意见书,指导仓储仓配单位收货时,查看货物所有人的进货查验资料,登记备案,杜绝仓储仓配单位成为假货的“天堂”。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在扬州经营女装服饰店的周某某,在张某提供的甲方为“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同意加盟深圳某品牌,并支付了相关保证金、货款等费用,被告分批次向周某某发货。

  2022年6月,周某某发现其并非加盟深圳某服务有限公司,而是某竹公司。后经查询发现不存在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周某某认为被告利用虚假的深圳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身份诱使其签订加盟合同,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的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加盟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相关联的费用。某竹公司则提出所签加盟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合同,主要内容是由其授权品牌产品的零售业务,不属于应纳入特别管理的特许经营合同,要求驳回周某某诉请。

  双方合同冠名“加盟合同”,内容形式上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相吻合,即拥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约在统一的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费用。而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也包括字号、商业机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能形成某种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应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典型意义】特许经营合同在实践中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名称出现,因此认定合同性质十分重要,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着重解决了案涉合同性质是特许经营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湖北某减速机厂于1994年8月3日获得名称为某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已于1996年11月29日终止。

  2023年2月,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举报。经查,镇江某机械公司的网站创建于2005年,2022年6月在产品说明网页中宣称某型号减速机已获93专利,其专利号为93241624。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所涉专利为申请号,专利为湖北某减速机厂被授权的专利,1996年11月29日权利终止。该公司并未取得相关专利授权。截至案发,未有网页成交,无违法来得到的。案发后,涉案企业立即进行了整改。

  2023年4月,丹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企业网站介绍自身产品时使用他人的曾获专利,足以造成误认,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依据法律进行处罚。鉴于案发后,企业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属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中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5000元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假冒专利案件,强化了执法人员对于《专利法细则》列出的多种情形的理解和适用,通过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知识产权领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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